“男子殺害妻兒砍傷岳母后跳河自盡”的報道瞬間引爆網(wǎng)絡(luò)。具體案件發(fā)生在山西運城垣曲縣,最早是因一份協(xié)查通報進入輿論視野。那時涉案男子(任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)還沒有落網(wǎng),不過隔天就有記者從當(dāng)?shù)鼐教帿@悉,協(xié)查通報屬實,與此同時,警方證實涉案的任某某在殺害妻兒砍傷岳母后(潛逃過程中)跳河自盡,并且遺體事后已被警方找到。關(guān)于案發(fā)原因,警方還在進一步調(diào)查之中。
(資料圖)
另外根據(jù)知情人透露,案發(fā)地是一處住宅,涉案男子任某某從外歸來后,疑因家庭糾紛持刀將其妻子以及三個月的兒子殺害,還將其岳母砍傷,岳母被緊急送往當(dāng)?shù)蒯t(yī)院治療,所幸沒有生命危險。到此為止,報道層面關(guān)于案子就沒有更多信息增量了,有的只是對警方通過調(diào)查還原案情、找出案因的觀望。
一定程度上,輿論層面基于有限的案情信息,驚詫悲嘆也好,群情激憤也罷,這都是可以理解的。畢竟殺害妻兒還砍傷岳母,不管是啥原因,都是不可原諒的行為。至于他跳河自盡,即便也算懲罰提前,但是更加深了這出慘劇的悲劇底色。
按理說,這樣討論、如此評判這起案件屬于正常操作??傻踉幍氖?,有人卻開始肆意編排案情案因了。比如“孩子肯定不是他的”,再如“彩禮拿回娘家沒給返過來”,還如“很大可能是騙婚”。是的,編排都指向了“被逼的”,也就是男子雖然殺人砍人了,但他是“無辜的”。
坦白講,在警方調(diào)查結(jié)論出來前,我們很難否認(rèn)這一系列“被逼的”,但是不代表現(xiàn)在就可以任你編排。因為回到案情本身,回到大是大非,回到理路邏輯,最先應(yīng)該共情的是死傷者(任某某的妻兒和岳母),至于涉案的任某某,我們最多也就是反思他的罪惡性和悲劇性。
換句話說,就算強調(diào)“被逼的”也是基于家庭糾紛中無差別的消耗在談?wù)?。至于談到具體的案件,永遠都是要站在受害者一邊的,而加害者再怎么覺得自己是“被逼的”,我們都要站在生命高于一切的角度上,對其進行絕對批判、絕對懲罰、絕對打擊。
因此,我們在審視編排“被逼的”言論時,只想問一句,你(們)還是人嗎?要知道,警方還在進一步調(diào)查之中,而如此之下,最體面的輿論參與方式,自然是“未知全貌,不予置評”。當(dāng)然并不是說干脆不能評說,而是起碼不給死傷者(受害者)潑臟水。
就拿“孩子肯定不是他的”、“彩禮拿回娘家沒給返過來”、“很大可能是騙婚”這系列編排敘事來講,最后調(diào)查結(jié)論顯示是假的我們就不說了,肯定對死傷者(受害者)是二次傷害,可即便調(diào)查結(jié)論顯示出相關(guān)性,那么作為殺人邏輯來講,以上的系列編排也是魔鬼邏輯,因為在生命高于一切的價值里,“被逼的”到“殺人”是不被承認(rèn)的,除非是正當(dāng)防衛(wèi),但是判定的條件限制是很苛刻的。
之所以如此強調(diào),是想說別為了編排發(fā)泄家庭中存在的糾纏不清,就忽略了“被逼的”和“殺人”之間因果的正當(dāng)性。甚至最關(guān)鍵是在文明的法治社會里,不能公開提倡“動用私刑”,因為一旦承認(rèn)“被逼的”就可以“殺人”的邏輯存在,無異于告訴人們?yōu)榱恕熬S權(quán)”可以“動用私刑”,比如砍殺,又如暴打。
可能有人會說,假如你遇上“孩子肯定不是他的”、“彩禮拿回娘家沒給返過來”、“很大可能是騙婚”敘事下的類似糟心事怎么辦?難道就忍氣吞聲嗎?如此反問確實是尖銳的,但我們必須搞清楚的是,不忍氣吞聲,不一定就是殺人。
畢竟關(guān)于人世間糟心事的解法肯定不是就一種,更不是提刀殺人砍人。因為提刀殺人砍人,在釋放憋悶的同時,也意味著把自己也砍傷了、殺死了。這從“男子殺害妻兒砍傷岳母后跳河自盡”一案中也能看得出來。
說實話,在類似的案件中,但凡有個清醒人能對任某某進行寬廣的勸說,這出悲慘劇就可能不會發(fā)生。我們退一步講,任某某因為家庭糾紛對妻子和岳母動刀還能勉強講通,可他對三個月大的兒子(或者就算不是親生的)犯得著動刀嗎?起碼從殺人邏輯上是難以理解的。
由此可以推斷,任某某十之八九屬于被家庭糾紛沖昏頭腦了,當(dāng)然既然犯下惡行,不管是被沖昏頭腦的,還是預(yù)謀好的,都是不可原諒的。換言之,“被逼的”這種說法,最多只能存在于結(jié)案后的悲劇解讀中,而在當(dāng)前案情案因還沒完全搞清楚前,說這種話確實是很不合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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